對象
有意收養兒童,承諾願意對被收養兒童作出一生承擔,並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的成年人。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本地收養】
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局長提出申請,並遞交: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載有正確地址的文件(如現居所的水費單或電費單);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本澳關於收養的法律規定”之單張)。
附註:
社會工作局會評估收養申請,為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進行配對並提供輔導服務,與相關部門保持聯繫,向檢察院及法院提交報告,跟進被收養人在收養家庭的適應和生活狀況。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局長提出申請,並遞交: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申請人具中國國籍相關文件(如澳門特區護照,又或其他註明中國國籍的個人資料;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影印本;
•載有正確地址的文件(如現居所的水費單或電費單);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手續簡介”之單張)。
附註:
經社會工作局審查並確認申請人符合收養條件並具有能力收養的收養申請人將獲發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有效期為一百二十日,若收養申請人在該期限內年滿六十歲,則有效期截至其六十歲生日前一天)。
在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存效期間,即可自行前往內地完成尋找屬意的待被收養人,並持上述收養評估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前往內地的侍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費用
免費。
【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
對象
有意在本地收養兒童的外地居民
申請方式
收養申請應由申請人之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部門,或通過獲許可從事這種中介活動的實體, 直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出。
必須遞交文件
申請應附上能證明符合下列要求的文件:
1.按照澳門法律的規定, 有關收養已獲待被收養人的父母、年滿十二歲的待被收養人等的同意或已符合應免除同意的條件;
2.有權部門已按照當地法律確認該申請人是適當的收養人, 以及確認其可以在海外收養未成年人;
3.當地的法律應有讓未成年人與申請人之間共同生活的充分期間, 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
4.收養對待被收養人將帶來實際好處, 且收養是基於正當理由, 以及能合理推測收養雙方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的關係;
5.按照當地法律, 該收養能產生與澳門法律相同的收養效果。
6.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手續簡介”之單張)。
費用(或稅項)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供的服務免費。
•司法程序、待被收養人證件辦理和往外交通等費用由收養申請人負擔。
辦理時間
申請收養的審查: 對於有關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須於十日內作出審查, 並就是否接受有關申請的結果告知提出收養請求的實體。
備註事項
1.除特定情況外,“如顯示常居於澳門之未成年人在澳門被收養係可行者, 則不容許將其安排往外地以便被收養”(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法令65/99/M號第162條第一款)。
2.所指特定情況包括: “如未成年人與收養人具相同國籍,又或未成年人係收養申請人配偶之子女, 與收養申請人有事實婚姻關係之人之子女, 或係收養申請人所監護之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法令65/99/M號第162條第三款)。
3.獲准進行司法交託, 並把被收養人安排往外地後, 應進行收養前的試養, 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 在試養期內,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會與收養申請人常居地的有權限實體共同跟進收養的情況。
法例網址
1.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並廢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則》。
第65/99/M號法令〔B.O. 43( I ),25/10/1999〕
2.核准《民法典》。
第39/99/M號法令〔B.O. 31 ( I ),03/08/1999〕
3.命令公佈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第1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BORAEM 11( II ),15/03/2006〕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有關海外收養的規定(二)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6.11.24.見報
上週提及,外地居民要在澳門收養孩子,首先要把收養意圖透過他的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部門,又或通過獲許可從事這種中介活動的實體,向澳門社會工作局提出。該局接納申請後,會對收養進行可行性研究,並編製報告及送交提出收養請求的實體。今次本欄會就海外收養中涉及的司法交託、收養前的試養期、就有關試養期的跟進,以及裁判的審查等事宜向大家作介紹。
一、外地居民卡路士在澳門收養孩子的申請,社會工作局已完成收養可行性的研究報告,並認為他的收養屬可行。那麼,隨後的程序會怎樣進行呢?
按照規定,若收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結論指出收養申請人(如本例中的外地居民卡路士)的收養屬可行,則社會工作局須把該報告的副本送交檢察院,並採取措施,以便向法院聲請把擬被收養的孩子進行司法交託。
當法院裁定進行司法交託及把未成年人安排往外地後,社會工作局及送交收養請求的當地有權限實體亦會採取必需措施,以讓該未成年人獲准離開澳門,以及進入和逗留在收養申請人的國家或地區。
二、在進行司法交託後,收養申請人卡路士與擬被收養的孩子的收養關係是否便告成立?
不是。與本地收養的情況相若,當待被收養人透過司法交託被交給外地的收養申請人後,雙方亦會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即要經過“收養前的試養期”,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換言之,收養關係在此階段還未正式成立。
三、在收養前的試養期內,會由哪個部門跟進有關情況?
在收養前的試養期內,社會工作局會與收養申請人的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實體進行定期接觸,以便跟進收養申請人與擬被收養人之間的情況變化。
按照規定,如社會工作局在跟進工作中所得的結論是認為該情況的演變將不符合有關未成年人的利益時,便要採取所需的措施,以保護該未成年人,並實行另一確保他利益的生活計劃。另外,該局亦須把所得資料的副本送交曾裁定把未成年人作出司法交託的法官。
四、按照澳門的法律,本地居民被外地居民收養,須經外地的有權限部門依法作出決定後,有關的收養關係才正式建立。那麼,在取得決定後,相關部門還須遵守些有甚麼規定?
當外地的收養申請人與本澳的被收養人的收養關係獲外地的有權限部門裁定建立後,社會工作局須採取措施,以便取得裁判的副本,並把該裁判告知曾裁定把未成年人作司法交託的法官。
對於由外地所作出的收養裁判,檢察院有聲請作出審查的正當性。自對該裁判已不可提出爭議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若收養人並無提出聲請,則檢察院便應提出。另外,社會工作局須把審查該裁判所必需的一切資料送交駐管轄法院的檢察院人員,而在審查的程序中,無論是傳喚、作出通知及查閱卷宗等方面,均須依法確保身份資料保密。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5/99/M號法令第165、167至170條)
執行單位:社會工作局[IAS] - 兒童暨青年服務處
地址 :澳門巴掌圍斜巷 19號南粵商業中心 10樓
查詢電話:8399 7703 / 8399 7744圖文傳真:2835 5161 / 2833 0315網址 :http://www.ias.gov.mo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Ø 本地收養
Ø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Ø 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
本地收養
對象
有意收養兒童,且承諾願意對被收養兒童作出一生承擔,並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的成年人。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局長提出申請,並遞交: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2. 載有正確地址的文件(如現居所的水費單或電費單);
3.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本澳關於收養的法律規定”之單張)。
附註:社會工作局會評估收養申請,為收養申請人和被收養人進行配對並提供輔導服務,與相關部門保持聯繫,向檢察院及法院提交報告,跟進被收養人在收養家庭的適應和生活狀況。
費用: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 申請收養證明書:收到收養申請人的告知函件後起計 10個工作天發出(服務承諾);
- 收養社會報告 :發出申請收養證明書後起計 6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研究,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
對象:有意前往內地收養子女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局長提出申請,並遞交: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2. 申請人具中國國籍相關文件(如澳門特區護照,又或其他註明中國國籍的個人資料);
3.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影印本;
4. 載有正確地址的文件(如現居所的水費單或電費單);
5.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前往內地收養子女手續簡介”之單張)。
附註:
- 經社會工作局審查並確認申請人符合收養條件並具有能力收養的收養申請人將獲發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有效期為一百二十日,若收養申請人在該期限內年滿六十歲,則有效期截至其六十歲生日前一天)。
- 在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存效期間,即可自行前往內地完成尋找屬意的待被收養人,並持上述收養評估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前往內地的侍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費用: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 申請收養證明書 :收到收養申請人的告知函件後起計 10個工作天發出(服務承諾);
- 收養社會報告 :發出申請收養證明書後起計 6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研究,並將決定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
對象:有意在本地收養兒童的外地居民。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收養申請應由申請人之常居地國或常居地區的有權限部門,或通過獲許可從事這種中介活動的實體,直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出,並應附上能證明符合下列要求的文件:
1. 按照澳門法律的規定,有關收養已獲待被收養人的父母、年滿十二歲的待被收養人等的同意或已符合應免除同意的條件;
2. 有權部門已按照當地法律確認該申請人是適當的收養人,以及確認其可以在海外收養未成年人;
3. 當地的法律應有讓未成年人與申請人之間共同生活的充分期間,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
4. 收養對待被收養人將帶來實際好處,且收養是基於正當理由,以及能合理推測收養雙方將建立一種類似親子關係的關係;
5. 按照當地法律,該收養能產生與澳門法律相同的收養效果。
6. 其他與申請個案相關的文件(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兒童暨青年服務處查詢,亦可參閱“外地居民收養澳門兒童手續簡介”之單張)。
費用(或稅項)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提供的服務免費。
- 司法程序、待被收養人證件辦理和往外交通等費用由收養申請人負擔。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收養的審查:對於有關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須於十日內作出審查,並就是否接受有關申請的結果告知提出收養請求的實體。
注意事項
1. 除特定情況外,“如顯示常居於澳門之未成年人在澳門被收養係可行者,則不容許將其安排往外地以便被收養”(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第162條第一款)。
2. 所指特定情況包括:“如未成年人與收養人具相同國籍,又或未成年人係收養申請人配偶之子女,與收養申請人有事實婚姻關係之人之子女,或係收養申請人所監護之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第162條第三款)。
3. 獲准進行司法交託,並把被收養人安排往外地後,應進行收養前的試養,以判斷是否適宜建立收養關係。在試養期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會與收養申請人常居地的有權限實體共同跟進收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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