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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月底,本欄曾直指無序擴張、加倍臃腫後的文化局,在一眾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上,各種違法任用私人的亂象,尤其只是長期擔任秘書職務,不符法定任用資格
的鄭麗雅,單靠與吳衛鳴的私人關係而獲欽點為「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以及同樣不具備法定的任用資格,未知憑何關係欽點黃一翔為研究及計劃處處長的例
證。(詳見一月二十九日,「文化局多人躺著也升官,秘書黨鋒芒有破竹勇」一文)。當時筆者已質疑,兩人「在應聘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並不符合法定要求,
卻未依法經行政長官例外批准(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故相關委任屬前提條件錯誤的無效行政行為,並且明目張膽僭越了行
政長官依法不得轉授的專屬人事權。
結果,在半年後,今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文化局的批示摘錄:「……行政長官於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一翔擔任研究及計劃處處長,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此外,文 化局又援引相同的法律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麗雅擔任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同樣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儘管文化局局長吳衛鳴,也許忌憚於「僭越行政長官專屬人事權」(法律上分析吳衛鳴及譚俊榮當日的任人唯親做法,這一指控,證據充份)的評議,而非出於 對法律制度的基本認知、尊重與敬畏,半年後有此「今是昨非」的「自我否定」補鑊之舉,對於一貫自以為永遠正確、天下無敵的剛愎自用官僚,應屬「形勢比人 強」的事非得已「糾正」。可惜,限於自身水平與能力,文化局這一「補鑊」之舉,卻帶出更多行政違法問題,自暴其短似不自知。
半年內,文化局對相同的主管職位及相同受任人,作出兩次法律依據不同、委任理由迥異、專業簡歷有別,任期相互重疊的委任,除反映吳衛鳴刻意為黃一翔、 鄭麗雅兩人度身訂造為處級主管,而罔顧法律規定、政治規矩與領導人員的基本職責要求之外,同時表明,封建人身依附關係已成本澳提拔任用領導主管公務人員的 唯一標準,結果是大批無功而祿、無德而榮、無能而爵的「咩長物長」充斥政府部門高職,掌握公權、頤指氣使,為所欲為,不可一世,卻對內敗壞行政倫理,令公 職綱紀廢弛,對外大損管治質素,使社會怨聲載道。
文化局此番表面似「自我糾錯」的「重新任命」,在行政違法與「犯上作亂」方面,至少有以下數端:
第一、後一次由行政長官行使的人事任命,並未同時聲明將前一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的相同人事任命廢止或撤銷。法律上,已形成相當荒謬的雙重任命情況。即是同一人及同一主管職位,卻先後有兩次任期不同又重疊、授權來源不同的定期委任。這是相當低級的法律錯誤與行政過失。
第二、後一次由行政長官行使的人事任命,並無同時依法解決黃一翔、鄭麗雅兩人由前一次任命生效,即今年一月一日起至後一次任命生效,即今年六月十七日止,這六個半月內,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有效性或追認效力等問題,完全當《行政程序法典》冇到。
第三、未解決兩人的前後兩次任命期間,即由今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任期重疊問題。換言之,黃、鄭兩人由今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是同時「食兩家茶禮」,接受並行使著行政長官與社文司長兩個不同權力來源的授權。簡言之,譚俊榮作出的委任是由今年一月至十二月,而行政長官對兩人的 委任卻由今年六月至明年六月,兩者有半年重疊,如何處理未見著墨。
第四、一方面只援引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其實只是第一款與第三款適用)的規定,同時卻暗中將原來的「委任理由」變成「委任依據」並變更 其內容,但另一方面,卻對同一行政法規第五條(擔任主管官職所需的工作經驗)隻字不提,用意是掩飾黃、鄭兩人根本並未具備這一法定要件的資格,但這條規定 卻是第六條規定的法源基礎並互相關連,根本不能任意抹去或忽略不提。
第五、將委任黃一翔的理由,由首次的「具文化遺產保護範疇工作經驗及個人履歷」,改成第二次的「個人履歷以及在文物保護方面的工作經驗顯示其具備專業 能力……」云云。其「專業簡歷」中,則加入了由譚俊榮首次作出委任時所無的「二0一0年七月至二0一一年九月,擔任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建築師」一項。其實, 首先,公務員職位架構中並無「建築師」之設,其次,倘這「工作經驗」屬實,何以在今年一月的定期委任時未提半句?所以,黃一翔最新簡歷中的十四個月所謂 「建築師」經驗,即使不屬「事後虛構」,也屬於為滿足其擔任主管必須符合法定的工作經驗資格要求,以成全黃一翔為處級主管的「人為僭建」。還有是,黃一翔 二0一0年七月之前到底所幹何事?未有交代。
的而且確,從文化局在兩次委任黃一翔為處長的「專業簡歷」資料上隨意「搬龍門」的違法行政,及委任依據、授權來源與委任期限的自相矛盾,已看到文化局長以權狎弄法律的劣質官僚習性。
如果黃某簡歷以前者為真,則後者無疑是有人為著不為人知的某種利益而欲陷行政長官於不法不義。這是政治問題。為殺雞儆猴,以遏止未來三年「區區局長」 爭相仿效其犯上作亂,自把自為,大搞團團夥夥」,肆無忌憚架空行政長官的法定權力,並為挽回管治權威與維護公眾利益,行政長官理應對此嚴肅窮責、依法查 辦。
(區區局長.犯上作亂二之一)
□ 阿伍
何一個現代政府,不論其政體與政制,各級公職人員最基本必須做到的是有規有矩、廉潔奉公、依法辦事及一視同仁,否則,將喪失起碼的管治認受性與正當性,令民心思變,後果可大可小。譚、吳兩人所作所為,似為催生民變出力。
在大致可歸納為「野蠻而頑固、愚眛卻積極」的兩年任上工作表現的譚俊榮縱容下,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的有權大晒、唯我獨尊從公作風,尤其是在任用私人方面 的挖空心思,目無法紀,令人事腐敗與行政違法並駕齊驅、變本加厲,而且盡是最低級的人事行政法律錯誤,其背後的真正動機與意圖,無法不令人懷疑。
第六,黃一翔的「專業簡歷」有刻意造假及混淆視聽,誤導行政長官作出「例外特批」其處級主管的任用之嫌。
今年一月的定期委任批示中,文化局公佈黃一翔的「專業簡歷」有二。一是「二0一一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文化局高級技術員」,二是「二0一五年六 月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文化局文化財產廳職務主管」。其實這樣的表述,本身已是不誠實、不道德地誤導公眾。因為,按照公職法律制度,黃一翔能拿出來見人的 公職資歷只是「二0一一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的四年零一個月,而「高級技術員」與「職務主管」的分別,只在於前者為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具體職位,後 者則是在前者的基礎上,上級按個人喜好,以轉移責任、減輕職責的私利為目的的「特別情況」下,通過「建議書」設立的「可加可減」職位(第一四/二00九號 法律第五十一條,這一制度被瘋狂濫用則是另一問題,所謂的「職務主管」,可額外收到五十點(四千零五十元)的報酬。換言之,黃一翔是在二0一一年十月進入 文化局任高級技術員的三年零八個月後,獲擢任為「職務主管」(實務上公職資歷更淺的職務主管比比皆是,原因可議),即由二0一五年六月起至同年十二月,黃 一翔既是「高級技術員」同時也是「職務主管」,個人身兼(佔)兩個工作內容大同小異的「重疊職位」。
與今年六月經行政長官按譚俊榮提交的報告所作的「特批」中,文化局新公佈的黃一翔「專業簡歷」比較,即發現最少有三處屬「人為造假」的「事後僭建」: 一是,之前隻字未提的「二0一0年七月至二0一一年九月擔任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建築師」。因為如果此屬真確,黃一翔已符合「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 經驗」這一法定資格要求,又何須驚動行政長官「特批」?二是,由今年一月底黃一翔獲定期委任為處級主管之日即一月一日起,其原本的高級技術員職位的行政任 用合同已自動終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文化局卻在六月底的「第二次委任」中,擅自將黃一翔的「高級技術員」經歷,「延長」至 二0一六年六月,顯然於法不合,客觀上此「小動作」將特批的行政長官陷於不法不義。三是,黃一翔的所有可見的公職經驗,與其獲委任的文化局研究及計劃處處 長所履行的職權完全無關,而其並不完整(由學士跳至博士。內地高等教育制度只有碩博連讀,從無「學博」連讀)的學歷也屬「不對口專業」。所以,按黃一翔的 所謂「專業簡歷」,除了「工作經驗」不符合「最少五年」這一法定要求外,連「應聘職務範疇」也不符合法定條件。而行政長官可以依法例外批准的,只是相關工 作經驗少於五年的受任者的委任,並不包括「應聘職務範疇」迴異的情況。譬如說,從事工程範疇公職時間再長的公務人員,也不可能因此條件獲委任為法律範疇的 主管人員,反之亦然。
不過,這與譚俊榮、吳衛鳴兩人另立「權力中心」,任意架空或僭越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比較,只屬小菜一碟。
第七,至於「秘書黨」新貴的「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鄭麗雅獲違法委任的問題,除同樣有前述的連串人為錯誤之外,具體性質,則因與吳衛鳴的私人關係異 常密切而較黃一翔的欽點安排,惡劣更甚。這從前後兩次委任鄭麗雅為主管的「委任依據」及「專業簡歷」的變化上,可見一斑。
今年一月底的定期委任,其「委任理由」是:從事行政範疇及協助人事管理工作超過十六年,具豐富工作經驗及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今年六月底的 「第二次委任」,其「委任依據」則變更成:「個人履歷以及在行政及人事管理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顯示其具備……」。首先,鄭麗雅的「個人履歷」,未見公佈,若 由其所謂「專業簡歷」看來,除了原因不明的由九四至一0年的十六年間,不停由制度上根本不存在晉級互通關係的「助理技術員職程」、「技術輔導員職程」、 「技術員職程」到「高級技術員職程」(由一九五點起薪到四三0起薪)「升職加薪」,而且都是與吳衛鳴有工作交集的民署期間發生之外(由二0一0年起又輕易 追隨吳局到文化局更不必多言),更突出的問題是,鄭麗雅自入公職之日起,即十六年來都只是擔任所謂「秘書」職務(又是依法額外收取五十點報酬的「自己友」 「油水位」),到底有何資格與能力承擔過千人的人力資源管理與行政管理等,在在涉及法律專業及管理經驗的處長職責?況且,鄭處以中英翻譯學歷而從未接受人 資管理專業培訓。帷一解釋是,是憑借與吳衛鳴非比尋常的個人關係,故無視受任人的基本資格與專業學歷不符要求,仍不惜一切,不顧後果,甚至不怕僭越行政長 官的職權,將「自己友」提拔至心目中的公職位置,以圖鞏固權位。其次,「開展工作」?實在不知所謂。
資料顯示,鄭麗雅由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始由民署跨司轉職文化局即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八五點),卻實際擔任秘書職務(即月薪實為五三五 點),以「高級技術員」擔任「秘書」,已完全不合常理,也是「自己友」才有的特殊待遇。更大的行政違法問題是,今年六月經行政長官「特批」的定期委任中, 鄭麗雅的所謂「專業簡歷」,竟然僭建出今年一月第一次違法委任中隻字未提的二00九年至二0一0年,民政總署文化康體部高級技術員」一項,實在用心良苦又 居心叵測。同樣的法理是,由今年一月的首違法委任生效之日,即今年一月一日起,鄭麗雅原來的「高級技術員」行政任用合同已依法自動終止,如此,其「二次委 任」中的「二0一0年至二0一六年六月,文化局高級技術員」的「簡歷」,究竟從何而來?根本係無中生有,的確豈有此理。
文化局副局梁曉鳴屢屢出醜,引為公眾笑柄,固然令人記憶猶新,但局長吳衛鳴,肆意違法僭越行政長官專屬人事權,濫用職權、無視法律、製造人事行政弊 案,對「行政主導」與「行政倫理」,貽害極深,對特區政府管治威信,危害甚大,兩位位高權重薪厚的公職人員,何以從不反省?又從未因此問責?
(區區局長.犯上作亂二之二)
補充的是,現時領導及主管級公務人員職位的定期委任制度,澳葡時期在執行上還有定期輪換、更迭人員的較為健康的新陳代謝機制,儘管是不成文的規定與習慣。
但這樣的機制,令行政組織在法律框架下保持一定的活力。可惜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並未充分利用「定期委任制度」的優點,令定期委任制度淪為變相的「終身委任
制度」,事事因循苟且,進而倒退至人治色彩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制度」,山頭利益割據,裙帶關係成風,損害公共利益,妨害行政效能。因此,特區政府定期委
任制度上的所謂「政治信任」,是以關係親疏為依據,而「亂點鴛鴦」,也是以人身依附的「潛規則」為基礎。如此下去,在行政組織內生出的第一大弊端,是容易
發生各種貪污腐敗;第二大問題,就是各樣公共資源高度浪費。
資格成疑而能力未逮,卻可獲度身訂造「轉軌」後新設的處級主管職位。
屢出貪腐醜聞的文化局文化財產廳,改組後易名「文化遺產廳」。因前任主管的「前腐後繼」,僅代任廳長八個月的梁惠敏「冷手執個熱煎堆」,獲委任為文化 遺產廳廳長。對於二00九年九月才入公職,二0一一年十月才受任為毫無資格與經驗及責任的具體要求,也無具任期限制,卻可額外多拿五十點報酬,故已被濫用 到無以復加的「職務主管」(有權無責、有利無義,私相授受的「職務主管制度」,有必要另文討論),因前任主管陳澤成、張鵲橋相繼涉貪「倒台」後,去年四月 才被委任為文化財產廳廳長。在梁惠敏的「委任理由」中清楚說明:「擔任文化財產廳職務主管及代廳長職位超過四年」。何謂「超過四年」?「超過四年」可以是 四十年、四百年。關鍵在於「超過」兩字。局方這一用詞,目的顯然為模糊焦點,誤導公眾、混淆視聽、將不合法定資格與條件的「自己人」,用到符合個人利益的 公職職位上。因為,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最少五年工作經驗者,方符合擔任主管官職的工作經驗的指標」。 文化局以「超過四年」來掩飾梁惠敏並不符合「最少五年」這一法定資格要求,企圖朦混過關,是視法律制度如無物,刻意規避法律規定而任用私人,已到如此肆無 忌憚的地步。
其實,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已為類似梁惠敏般工作經驗不符「最少五年」的要求,但其他條件又達到有權用人者非用不可的程度時的例外聘任 情況。只要經過行政長官不得轉授的批示的許可,同時只要具備有關官職所需的學歷,工作經驗即使「少於五年」,莫說「超過四年」的「目標人物」,仍然可以堂 而皇之委以主管官職(第六條第一款)。根本不必挖空心思規避法律,也不須巧立名目為任用私人而明目張膽的破壞法律制度,僭越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
另一在工作經驗上比梁惠敏更不如、更缺乏說服力;更無受任資格的,是梁惠敏轄下新增設的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陳聰,「具長期工程範疇工作經驗,擔任文化 財產廳職務主管一職亦超過三年」是其獲委任為處級主管的理由。但在其所謂專業簡歷上顯示,陳聰僅二00九年入職文化局高級技術員,一二年七月即被欽點為職 務主管(又是職務主管)。二00九年之前的陳聰究竟從事哪一類工作,何種工程,使其被視為「具長期工程範疇工作經驗」?未見披露。由於陳聰的學歷屬土木工 程,儘管因缺乏透明度而未知其畢業年期,但「土木工程」與「文化遺產保護」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專業,該處的職權之一就是「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葺、 保護和活化事宜、制定計劃並實施工程」,以陳聰完全缺乏文化遺產建築保護的專業知識與足夠經驗,加上手中有權就得意忘形、意氣風發、盲目指揮的官僚惡習與 本性,同時缺乏監察,由陳聰掌控對澳門歷史城區建築的保護,恐怕是一場破壞與災難的開始。
毫無疑問的是,陳聰「在應聘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並不符合法定要求,其聘任亦未得到行政長官的例外批准,故同樣是僭越了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
類似問題,同樣發生在研究及計劃處處長黃一翔、演藝活動處處長李碧琪及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嘉榮等人的任命上。
另一值得注意的人事任命,是得益於「冗兵臃政」,故在電子、政務與資訊科技取代大量人手工作的年代,仍不顧人手過剩、人浮於事而不斷擴張人手,增聘公 務人員的文化局原行政財政處「平白」升格為「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後,原處長羅麗薇固然「躺著升官」為廳長,但更大問題在於該廳新增的轄下「人力資源及 行政處」,由一九九四年在民政總署起步時已追隨吳衛鳴為秘書的「中英翻譯學士」鄭麗雅擔任處長一職。鄭麗雅除了不務正業(中英翻譯學士不去學以致用,因由 公帑培養,故屬浪費公共資源),更在其公職二十年來都只是擔任秘書一職。「秘書」的功能與作用及職責是甚麼,相信大家心中有數。鄭麗雅在完全缺乏人事行政 管理經驗、沒有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學歷或職業培訓的情況下,仍獲吳衛鳴破格任用為處級主管,負責管理超過一千人的各種有複雜法律制度規範的權利與義務。若 說沒有相當程度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作基礎,未免令人難以置信。「秘書黨」騰升,勢如破竹,確不容小覷。
同樣道理與法理,由於鄭麗雅同時缺乏對口的專業學歷及不具備「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經驗」這一法定資格,又未經行政長官的例外許可,其任命,除了缺乏基本的正當性外,還沒有合法性,亦僭越了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
舉一反三,有權用人者不惜違法任用私人,負有監察義務,包括行使任命權的官的監督實體又袖手旁觀,令獲欽點當官者喪失起碼的公信力與認受性,長期以官 僚意志凌駕專業判斷,人身依附取代專業履歷,連法有明文的規定也可隨意曲解踐踏,視同廢紙,如此下去,對內,公務人員上行下效,工作士氣更加低沉,行政效 率無從說起;對外,政府聲譽盪然無存,有效管治遙不可及。
http://home.macau.ctm.net/~sonpou/2201/Wu.htm
行政倫理滑落至荒謬境界
局長亦能僭越特首專屬權
局長亦能僭越特首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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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在半年後,今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文化局的批示摘錄:「……行政長官於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一翔擔任研究及計劃處處長,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此外,文 化局又援引相同的法律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麗雅擔任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同樣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儘管文化局局長吳衛鳴,也許忌憚於「僭越行政長官專屬人事權」(法律上分析吳衛鳴及譚俊榮當日的任人唯親做法,這一指控,證據充份)的評議,而非出於 對法律制度的基本認知、尊重與敬畏,半年後有此「今是昨非」的「自我否定」補鑊之舉,對於一貫自以為永遠正確、天下無敵的剛愎自用官僚,應屬「形勢比人 強」的事非得已「糾正」。可惜,限於自身水平與能力,文化局這一「補鑊」之舉,卻帶出更多行政違法問題,自暴其短似不自知。
半年內,文化局對相同的主管職位及相同受任人,作出兩次法律依據不同、委任理由迥異、專業簡歷有別,任期相互重疊的委任,除反映吳衛鳴刻意為黃一翔、 鄭麗雅兩人度身訂造為處級主管,而罔顧法律規定、政治規矩與領導人員的基本職責要求之外,同時表明,封建人身依附關係已成本澳提拔任用領導主管公務人員的 唯一標準,結果是大批無功而祿、無德而榮、無能而爵的「咩長物長」充斥政府部門高職,掌握公權、頤指氣使,為所欲為,不可一世,卻對內敗壞行政倫理,令公 職綱紀廢弛,對外大損管治質素,使社會怨聲載道。
文化局此番表面似「自我糾錯」的「重新任命」,在行政違法與「犯上作亂」方面,至少有以下數端:
第一、後一次由行政長官行使的人事任命,並未同時聲明將前一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的相同人事任命廢止或撤銷。法律上,已形成相當荒謬的雙重任命情況。即是同一人及同一主管職位,卻先後有兩次任期不同又重疊、授權來源不同的定期委任。這是相當低級的法律錯誤與行政過失。
第二、後一次由行政長官行使的人事任命,並無同時依法解決黃一翔、鄭麗雅兩人由前一次任命生效,即今年一月一日起至後一次任命生效,即今年六月十七日止,這六個半月內,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有效性或追認效力等問題,完全當《行政程序法典》冇到。
第三、未解決兩人的前後兩次任命期間,即由今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任期重疊問題。換言之,黃、鄭兩人由今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是同時「食兩家茶禮」,接受並行使著行政長官與社文司長兩個不同權力來源的授權。簡言之,譚俊榮作出的委任是由今年一月至十二月,而行政長官對兩人的 委任卻由今年六月至明年六月,兩者有半年重疊,如何處理未見著墨。
第四、一方面只援引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其實只是第一款與第三款適用)的規定,同時卻暗中將原來的「委任理由」變成「委任依據」並變更 其內容,但另一方面,卻對同一行政法規第五條(擔任主管官職所需的工作經驗)隻字不提,用意是掩飾黃、鄭兩人根本並未具備這一法定要件的資格,但這條規定 卻是第六條規定的法源基礎並互相關連,根本不能任意抹去或忽略不提。
第五、將委任黃一翔的理由,由首次的「具文化遺產保護範疇工作經驗及個人履歷」,改成第二次的「個人履歷以及在文物保護方面的工作經驗顯示其具備專業 能力……」云云。其「專業簡歷」中,則加入了由譚俊榮首次作出委任時所無的「二0一0年七月至二0一一年九月,擔任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建築師」一項。其實, 首先,公務員職位架構中並無「建築師」之設,其次,倘這「工作經驗」屬實,何以在今年一月的定期委任時未提半句?所以,黃一翔最新簡歷中的十四個月所謂 「建築師」經驗,即使不屬「事後虛構」,也屬於為滿足其擔任主管必須符合法定的工作經驗資格要求,以成全黃一翔為處級主管的「人為僭建」。還有是,黃一翔 二0一0年七月之前到底所幹何事?未有交代。
的而且確,從文化局在兩次委任黃一翔為處長的「專業簡歷」資料上隨意「搬龍門」的違法行政,及委任依據、授權來源與委任期限的自相矛盾,已看到文化局長以權狎弄法律的劣質官僚習性。
如果黃某簡歷以前者為真,則後者無疑是有人為著不為人知的某種利益而欲陷行政長官於不法不義。這是政治問題。為殺雞儆猴,以遏止未來三年「區區局長」 爭相仿效其犯上作亂,自把自為,大搞團團夥夥」,肆無忌憚架空行政長官的法定權力,並為挽回管治權威與維護公眾利益,行政長官理應對此嚴肅窮責、依法查 辦。
(區區局長.犯上作亂二之一)
□ 阿伍
挖空心思虛構履歷濫權瀆職
「秘書黨」備受青睞官運亨通
「秘書黨」備受青睞官運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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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致可歸納為「野蠻而頑固、愚眛卻積極」的兩年任上工作表現的譚俊榮縱容下,文化局局長吳衛鳴的有權大晒、唯我獨尊從公作風,尤其是在任用私人方面 的挖空心思,目無法紀,令人事腐敗與行政違法並駕齊驅、變本加厲,而且盡是最低級的人事行政法律錯誤,其背後的真正動機與意圖,無法不令人懷疑。
第六,黃一翔的「專業簡歷」有刻意造假及混淆視聽,誤導行政長官作出「例外特批」其處級主管的任用之嫌。
今年一月的定期委任批示中,文化局公佈黃一翔的「專業簡歷」有二。一是「二0一一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文化局高級技術員」,二是「二0一五年六 月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文化局文化財產廳職務主管」。其實這樣的表述,本身已是不誠實、不道德地誤導公眾。因為,按照公職法律制度,黃一翔能拿出來見人的 公職資歷只是「二0一一年十月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的四年零一個月,而「高級技術員」與「職務主管」的分別,只在於前者為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具體職位,後 者則是在前者的基礎上,上級按個人喜好,以轉移責任、減輕職責的私利為目的的「特別情況」下,通過「建議書」設立的「可加可減」職位(第一四/二00九號 法律第五十一條,這一制度被瘋狂濫用則是另一問題,所謂的「職務主管」,可額外收到五十點(四千零五十元)的報酬。換言之,黃一翔是在二0一一年十月進入 文化局任高級技術員的三年零八個月後,獲擢任為「職務主管」(實務上公職資歷更淺的職務主管比比皆是,原因可議),即由二0一五年六月起至同年十二月,黃 一翔既是「高級技術員」同時也是「職務主管」,個人身兼(佔)兩個工作內容大同小異的「重疊職位」。
與今年六月經行政長官按譚俊榮提交的報告所作的「特批」中,文化局新公佈的黃一翔「專業簡歷」比較,即發現最少有三處屬「人為造假」的「事後僭建」: 一是,之前隻字未提的「二0一0年七月至二0一一年九月擔任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建築師」。因為如果此屬真確,黃一翔已符合「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 經驗」這一法定資格要求,又何須驚動行政長官「特批」?二是,由今年一月底黃一翔獲定期委任為處級主管之日即一月一日起,其原本的高級技術員職位的行政任 用合同已自動終止(《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文化局卻在六月底的「第二次委任」中,擅自將黃一翔的「高級技術員」經歷,「延長」至 二0一六年六月,顯然於法不合,客觀上此「小動作」將特批的行政長官陷於不法不義。三是,黃一翔的所有可見的公職經驗,與其獲委任的文化局研究及計劃處處 長所履行的職權完全無關,而其並不完整(由學士跳至博士。內地高等教育制度只有碩博連讀,從無「學博」連讀)的學歷也屬「不對口專業」。所以,按黃一翔的 所謂「專業簡歷」,除了「工作經驗」不符合「最少五年」這一法定要求外,連「應聘職務範疇」也不符合法定條件。而行政長官可以依法例外批准的,只是相關工 作經驗少於五年的受任者的委任,並不包括「應聘職務範疇」迴異的情況。譬如說,從事工程範疇公職時間再長的公務人員,也不可能因此條件獲委任為法律範疇的 主管人員,反之亦然。
不過,這與譚俊榮、吳衛鳴兩人另立「權力中心」,任意架空或僭越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比較,只屬小菜一碟。
第七,至於「秘書黨」新貴的「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鄭麗雅獲違法委任的問題,除同樣有前述的連串人為錯誤之外,具體性質,則因與吳衛鳴的私人關係異 常密切而較黃一翔的欽點安排,惡劣更甚。這從前後兩次委任鄭麗雅為主管的「委任依據」及「專業簡歷」的變化上,可見一斑。
今年一月底的定期委任,其「委任理由」是:從事行政範疇及協助人事管理工作超過十六年,具豐富工作經驗及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今年六月底的 「第二次委任」,其「委任依據」則變更成:「個人履歷以及在行政及人事管理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顯示其具備……」。首先,鄭麗雅的「個人履歷」,未見公佈,若 由其所謂「專業簡歷」看來,除了原因不明的由九四至一0年的十六年間,不停由制度上根本不存在晉級互通關係的「助理技術員職程」、「技術輔導員職程」、 「技術員職程」到「高級技術員職程」(由一九五點起薪到四三0起薪)「升職加薪」,而且都是與吳衛鳴有工作交集的民署期間發生之外(由二0一0年起又輕易 追隨吳局到文化局更不必多言),更突出的問題是,鄭麗雅自入公職之日起,即十六年來都只是擔任所謂「秘書」職務(又是依法額外收取五十點報酬的「自己友」 「油水位」),到底有何資格與能力承擔過千人的人力資源管理與行政管理等,在在涉及法律專業及管理經驗的處長職責?況且,鄭處以中英翻譯學歷而從未接受人 資管理專業培訓。帷一解釋是,是憑借與吳衛鳴非比尋常的個人關係,故無視受任人的基本資格與專業學歷不符要求,仍不惜一切,不顧後果,甚至不怕僭越行政長 官的職權,將「自己友」提拔至心目中的公職位置,以圖鞏固權位。其次,「開展工作」?實在不知所謂。
資料顯示,鄭麗雅由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始由民署跨司轉職文化局即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八五點),卻實際擔任秘書職務(即月薪實為五三五 點),以「高級技術員」擔任「秘書」,已完全不合常理,也是「自己友」才有的特殊待遇。更大的行政違法問題是,今年六月經行政長官「特批」的定期委任中, 鄭麗雅的所謂「專業簡歷」,竟然僭建出今年一月第一次違法委任中隻字未提的二00九年至二0一0年,民政總署文化康體部高級技術員」一項,實在用心良苦又 居心叵測。同樣的法理是,由今年一月的首違法委任生效之日,即今年一月一日起,鄭麗雅原來的「高級技術員」行政任用合同已依法自動終止,如此,其「二次委 任」中的「二0一0年至二0一六年六月,文化局高級技術員」的「簡歷」,究竟從何而來?根本係無中生有,的確豈有此理。
文化局副局梁曉鳴屢屢出醜,引為公眾笑柄,固然令人記憶猶新,但局長吳衛鳴,肆意違法僭越行政長官專屬人事權,濫用職權、無視法律、製造人事行政弊 案,對「行政主導」與「行政倫理」,貽害極深,對特區政府管治威信,危害甚大,兩位位高權重薪厚的公職人員,何以從不反省?又從未因此問責?
(區區局長.犯上作亂二之二)
文化局多人躺著也升官
「秘書黨」鋒芒有破竹勇
「秘書黨」鋒芒有破竹勇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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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成疑而能力未逮,卻可獲度身訂造「轉軌」後新設的處級主管職位。
屢出貪腐醜聞的文化局文化財產廳,改組後易名「文化遺產廳」。因前任主管的「前腐後繼」,僅代任廳長八個月的梁惠敏「冷手執個熱煎堆」,獲委任為文化 遺產廳廳長。對於二00九年九月才入公職,二0一一年十月才受任為毫無資格與經驗及責任的具體要求,也無具任期限制,卻可額外多拿五十點報酬,故已被濫用 到無以復加的「職務主管」(有權無責、有利無義,私相授受的「職務主管制度」,有必要另文討論),因前任主管陳澤成、張鵲橋相繼涉貪「倒台」後,去年四月 才被委任為文化財產廳廳長。在梁惠敏的「委任理由」中清楚說明:「擔任文化財產廳職務主管及代廳長職位超過四年」。何謂「超過四年」?「超過四年」可以是 四十年、四百年。關鍵在於「超過」兩字。局方這一用詞,目的顯然為模糊焦點,誤導公眾、混淆視聽、將不合法定資格與條件的「自己人」,用到符合個人利益的 公職職位上。因為,根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最少五年工作經驗者,方符合擔任主管官職的工作經驗的指標」。 文化局以「超過四年」來掩飾梁惠敏並不符合「最少五年」這一法定資格要求,企圖朦混過關,是視法律制度如無物,刻意規避法律規定而任用私人,已到如此肆無 忌憚的地步。
其實,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已為類似梁惠敏般工作經驗不符「最少五年」的要求,但其他條件又達到有權用人者非用不可的程度時的例外聘任 情況。只要經過行政長官不得轉授的批示的許可,同時只要具備有關官職所需的學歷,工作經驗即使「少於五年」,莫說「超過四年」的「目標人物」,仍然可以堂 而皇之委以主管官職(第六條第一款)。根本不必挖空心思規避法律,也不須巧立名目為任用私人而明目張膽的破壞法律制度,僭越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
另一在工作經驗上比梁惠敏更不如、更缺乏說服力;更無受任資格的,是梁惠敏轄下新增設的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陳聰,「具長期工程範疇工作經驗,擔任文化 財產廳職務主管一職亦超過三年」是其獲委任為處級主管的理由。但在其所謂專業簡歷上顯示,陳聰僅二00九年入職文化局高級技術員,一二年七月即被欽點為職 務主管(又是職務主管)。二00九年之前的陳聰究竟從事哪一類工作,何種工程,使其被視為「具長期工程範疇工作經驗」?未見披露。由於陳聰的學歷屬土木工 程,儘管因缺乏透明度而未知其畢業年期,但「土木工程」與「文化遺產保護」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專業,該處的職權之一就是「就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修葺、 保護和活化事宜、制定計劃並實施工程」,以陳聰完全缺乏文化遺產建築保護的專業知識與足夠經驗,加上手中有權就得意忘形、意氣風發、盲目指揮的官僚惡習與 本性,同時缺乏監察,由陳聰掌控對澳門歷史城區建築的保護,恐怕是一場破壞與災難的開始。
毫無疑問的是,陳聰「在應聘職務範疇」的工作經驗(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並不符合法定要求,其聘任亦未得到行政長官的例外批准,故同樣是僭越了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
類似問題,同樣發生在研究及計劃處處長黃一翔、演藝活動處處長李碧琪及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何嘉榮等人的任命上。
另一值得注意的人事任命,是得益於「冗兵臃政」,故在電子、政務與資訊科技取代大量人手工作的年代,仍不顧人手過剩、人浮於事而不斷擴張人手,增聘公 務人員的文化局原行政財政處「平白」升格為「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後,原處長羅麗薇固然「躺著升官」為廳長,但更大問題在於該廳新增的轄下「人力資源及 行政處」,由一九九四年在民政總署起步時已追隨吳衛鳴為秘書的「中英翻譯學士」鄭麗雅擔任處長一職。鄭麗雅除了不務正業(中英翻譯學士不去學以致用,因由 公帑培養,故屬浪費公共資源),更在其公職二十年來都只是擔任秘書一職。「秘書」的功能與作用及職責是甚麼,相信大家心中有數。鄭麗雅在完全缺乏人事行政 管理經驗、沒有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學歷或職業培訓的情況下,仍獲吳衛鳴破格任用為處級主管,負責管理超過一千人的各種有複雜法律制度規範的權利與義務。若 說沒有相當程度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作基礎,未免令人難以置信。「秘書黨」騰升,勢如破竹,確不容小覷。
同樣道理與法理,由於鄭麗雅同時缺乏對口的專業學歷及不具備「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經驗」這一法定資格,又未經行政長官的例外許可,其任命,除了缺乏基本的正當性外,還沒有合法性,亦僭越了行政長官的專屬人事權。
舉一反三,有權用人者不惜違法任用私人,負有監察義務,包括行使任命權的官的監督實體又袖手旁觀,令獲欽點當官者喪失起碼的公信力與認受性,長期以官 僚意志凌駕專業判斷,人身依附取代專業履歷,連法有明文的規定也可隨意曲解踐踏,視同廢紙,如此下去,對內,公務人員上行下效,工作士氣更加低沉,行政效 率無從說起;對外,政府聲譽盪然無存,有效管治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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