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6

有用公文語彙

來源: http://agiun.pixnet.net/blog/post/12321047

公文語彙為求簡潔,通常趨向於文言語彙。當然,整個公文讀起來也應明朗易懂,而不是全篇文言陳舖,如讀古文。

 一件高明的公文,是在於善用某些字彙,使其具畫龍點睛之效,令人感覺文筆簡約有力。

 一【之】
 口語中「的」,相當於文言中的「之」。公文書較文言化,所以,須使用「的」有關的語句,宜全部以「之」來顯示,而且公文很忌諱「之」、「的」兩者混用。
 例如:台端所提之建議,本府己轉相關單位參處並逕復之。

 二【邇來】
 「邇來」表示「最近」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邇來社會風氣敗壞,常見年輕人結夥飛車搶劫,請 貴局加強路檢工作。

 三【轉圜】
 「轉圜」表示「挽救」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 貴所所提建議甚佳,惟該案件已執行完竣,尚無轉圜空間。

 四【囿於】
 「囿於」表示「限制於」的意思。例如:
 本案囿於本府財政之困難,建議調降規劃經費為原總數之三分之二。

 五【為之】
 「為之」為避免重複前面提過的「辦理」、「申請」等行為而替代的語句。因為一再重複「辦理」,則語氣失之順暢。例如: 本案因非本府權責,恕無從辦理,請改向其主管單位為之。

 六【合先敘明】
 「合先敘明」即「先敘明」。「合」為語助詞,無義。常見於公文書之開場白。切入主題前,先引用法條的規定時,其尾語可用「合先敘明」。例如:
 依本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案應先辦理提拋棄繼承,方可過戶,合先敘明。


 七【函囑】
 「函囑」表示「來函吩咐」的意思。於答覆對方時用之,且為下對上或平行關係的用法;上對下不宜使用。例如:
 鈞部函囑本府查復有關晉江有限公司是否乃繼續非法營業一案…。

 八【未敢擅專】
 「未敢擅專」表示「不敢擅自定奪」的意思,為一種客氣語態。例如:
 本案擬請移送政風單位辦理,唯未敢擅專,請 鈞長裁示。


 九【情事】
 「情事」即「事件」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若使用「事情」、「事件」則稍較口語化。例如:
 若見違法亂紀等情事,當從嚴議處。

 一○【迭】
 「迭」表示「反覆不斷」的意思。例如:
 民眾迭有反應,該路段設計不當,以致車禍頻仍。

 一一【更迭】
 「更迭」表示「常常交替變動」的意思。例如:
 由於人事更迭頻仍,為造成本案懸而未結之原因之一。

 一二【殆】
 「殆」表示一種推測,與「恐怕」相近,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既有明文規定,殆無可議之處。

 一三【甚鉅】
 「甚鉅」表示「非常重大」的意思。例如:
 本案影響日後民眾生活甚鉅,宜請慎重規劃之。

 一四【應】
 「應」表示「必須」。具強制力,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因屬既成道路,故本案應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殆無疑義。

 一五【得】
 「得」表示「可有可無」、「可為可不為」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得併科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六【上揭、前揭】
 「上揭」、「前揭」表示「上面所提過的內容」的意思。例如:
 故本案請依上揭 (前揭) 之規定,從寬認定之。

 一七【俟】
 「俟」表示「等到…」、「再等候」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由於經費不足,應俟辦理追加減預算通過後再行辦理。

 一八【窒礙難行】
 「窒礙難行」表示「困難重重,無法執行」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所提計劃尚有不合規定之處,恐窒礙難行,請再研處調整之。

 一九【剋日】
 「剋日」表示「立即」、「馬上」的意思。為上對下催促辦復的用語,下對上絕不可用,而且非情不得宜,少用,以避有打官腔之意。例如:
 該案已延宕甚欠,為免影響民眾權益,請剋日辦理見復。

 二○【卓見】
 「卓見」表示「高明的見解」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貴管部分,請惠賜卓見,俾據以為修正之參考。

 二一【迄】
 「迄」表示「從過去某時候到現在」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前已於三月初函請卓處,惟迄未辦復。

 二二【無從】
 「無從」表示「沒有緣由」的意思。例如:
 本案非本府所管,歉無從受理。


 二三【倘】
 「倘」表示「如果」、「假設」的意思。例如:
 本案倘蒙 鈞長核可,擬另移由人事室辦理敘獎事項。

 二四【誤植】
 「誤植」表示「繕入錯字或錯數」。誤植部分宜附括號,以示區別。例如:
 原函「二萬元」係誤植,請修正為「三萬元」。

 二五【贅述】
 「贅述」表示「冗長的說明」的意思,含有下對上指正之意。慎用。例如:
 本法第十三條已規定甚明,本案應毋庸贅述。

 二六【毋庸】
 「毋庸」表示「不必」、「無須」的意思,含有下對上指正之意。慎用。例如:
 本案本會於已二月一日作成委請顧問公司辦理之決議,故有關 貴所所提意見,應毋庸再議。

 二七【挹注】
 「挹注」表示「注入」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邇來本府財政短絀,請 鈞部酌予挹注經費,以利本計劃之推動。

 二八【裨益】
 「裨益」為「有所利益」的意思。例如:
 若該計劃順利完成,將可裨益本村村民。


 二九【俾】
 「俾」為「以便」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請 貴部切實如期完成,俾將成果提報行政院會。

 三○【惠允】
 「惠允」表示以客氣語態「請求同意」。例如:
 該案所所經費計壹佰萬元正,請 惠允撥付。


 三一【玉成】
 「玉成」表示以客氣語態「促成好事」。例如:
 該筆土地之撥用供本府籌設老人活動中心之用,請 貴會儘速玉成。

 三二【賡續】
 「賡續」為「持續不斷」的意思。例如:
 本項計劃去年成果豐碩,本年度擬賡續辦理。


 三三【縝密】
 「縝密」為周詳細密的意思。例如:
 為免窒礙難行,其計劃應力求具體縝密。

 三四【滋】
 「滋」表示「發生」的意思。例如:
 若不再加以防微杜漸,則易滋弊端。


 三五【不無】
 「不無」表示「有」的加強語氣。例如:
 蔡君之行為不無可議之處。

 三六【臚列】
 「臚列」表示「逐一表列」的意思。例如:
 茲將成果臚列如下:(再跳行列出明細)

三七【云云】
 「云云」表示「如是說」。引用對方說詞,必須保留原內容,並附以括號。例如:
 陳君表示:「當時該公司並未依約履行,故本人亦不再付款。」云云。

 三八【爰】
 「爰」表示「於是」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經本公司全體同仁努力之下,爰得
 佳績。又例:
 因違反○法第○之規定,爰移送法
 院偵辦。

 三九【刻】
 「刻」表示「正在」的意思,例如:
 本項業務刻績極辦理中。

 四○【併】
 「併」表示「同」、「齊一」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併以敘明。

 四一【熟稔】
 「熟稔」表示「澈底明瞭」的意思。例如:
 為利本項計劃之如期完成,務請熟稔各該予計劃之執行方式。

 四二【臻】
 「臻」表示「達成」的意思,例如:
 該項計劃經研討結果未臻完善,請再酌加調整。


 四三【闕如】
 「闕如」表示「欠缺」的意思,也可作「闕漏」,例如:
 經查第二頁闕如,茲檢附該頁一份補正之。

 四四【逕】
 「逕」表示「直接」的意思,常用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為 貴管業務,請查明逕復該會。


 四五【無訛】
 「無訛」表示「正確沒錯」的意思。常用於公文書,尤其收據。例如:
 茲收到三萬五千元正無訛。

 四六【罔顧】
 「罔顧」表示「不理會」。具強烈批判性,應慎用。例如:
 該公司罔顧商業信譽,逕以不良品充當優良品出售…。


 四七【略以】
 「略以」表示「大概是」的意思。本字句使用的場合乃是引用他人說詞或陳述,但因太過冗長,為免太占篇幅,僅再陳述其重點部分,絕不得扭曲其本意,並最好將原資當作簽呈附件或公文附件。例如:
 依照台灣省政府○年○月○日○字○號函示略以:「…」。又例:
 按李君前次同案陳請本府內容略以:「…」。

 四八【殊】
 「殊」表示「非常」的意思。例如:
 殊不知本案劉君之行為,業觸犯民法第○條第○項之規定。

 四九【盱衡】
 「盱衡」表示「檢視整個情況」的意思。此字句使用場合,常屬對決策 是否付之實施前的評估用語。例如:
 盱衡整個國際社會動向及政府財政狀況,老人年金政策實有推行之必要。

 五○【嗣】
 「嗣」表示「往後」、「隨後」的意思。常用於公文書,常用的語句有「嗣後」、「嗣經」。例如:
 本案業已完成法定程序,嗣後不得再提出相同之請求。又例:
 嗣經本會之明查暗訪,顯示其說詞不足採。


 五一【復】
 「復」表示「再次」的意思。常出現於公文書,常用的語句有「復查」、「復依據」等。此表示,與前面的動作有連帶關係,即動作之連貫性。例如:
 說明:
 一、依據本法第三條之規定…
故核有未合。
 二、復依據同法第十條之規
 定…。
 其行為具前後連貫性,如果改為「再依據」,則比較口語化。

 五二【擷取】
 「擷取」表示「選擇取用」的意思。例如:
 楊君以合法掩護非法,藉以擷取不法暴利。又例:
 本案宜擷取有利之條件,俾維護自身利益。

 五三【竣】
 「竣」表示「完成」的意思。常用語句有「竣事」、「竣工」、「完竣」。例如:
 有關本縣基層建設考核,業於九月初辦理竣事。
 有關龍門橋之修復工程,業於十二月底竣工並驗收。

 五四【庶幾】
 「庶幾」表示「幾乎」的意思。爾見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由於同仁間一致之努力,庶幾圓滿無缺。

 五五【胥】
 「胥」表示「全部」的意思。一般以「胥皆」來表達。例如:
 有關 鈞長於局務會議之三點指示,本課胥皆付諸實施,並達成預定目標。


 五六【悉】
 「悉」表示「知曉」或「全部」的意思。前者例如:
 來函敬悉。
 後者例如:
 本年度本月所列十二項便民服務工作,悉數執行妥竣。

 五七【安】
 「安」表示「豈可」的意思。例如:
 本法第十條規定彰明較著,安能置法令規定於不顧。


 五八【或謂】
 「或謂」表示「有人說」的意思。亦即,這個案子有人提議如此處理,但究竟何人,不便明講時,可用「或謂」一筆帶過。例如:
 本案或謂可先行政後司法,乃為可以考量之執行方式。

 五九【既】
 「既」表示「已經」的意思,常見於公文書。例如:
 本案既經 台端自行私下和解,則本府不再作為。


 六 ○【適】
 「適」表示「恰好」、「正好」的意思。例如:
 十二月二十日當日,適逢本公司股東會議期間,故本公司未克派員參加。

 六一【素】
 「素」表示「經營」、「從來」的意思。例如:
 本案本人素未與當事人有任何之接觸。


 六二【頃】
 「頃」表示「不久」、「剛剛」的意思。例如:
 本案頃接獲 鈞長之指示立刻辦理,刻積極協調中。

 六三【遽】
 「遽」表示「突然」、「立即」的意思。例如:
 因整個協商工作遽然停止,以致該項計劃不得不暫時擱置。


 六四【亟】
 「亟」表示「迫切」的意思。例如:
 本案因涉跨縣市共同管理問題,亟需 貴府鼎力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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